國家藥監(jiān)局關于發(fā)布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(試行)的公告 (2020年第74號)

發(fā)表時間:2020-09-04 10:52
國家藥監(jiān)局關于發(fā)布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(試行)的公告
2020年第74號)
 為貫徹落實《藥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加強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的記錄和數據管理,確保有關信息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國家藥監(jiān)局組織制定了《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(試行)》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,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?!?/span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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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(試行)


附件
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(試行)
第一章   總   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的記錄與數據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制定本要求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中產生的,應當向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記錄與數據,適用本要求。
第三條 數據是指在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中產生的反映活動執(zhí)行情況的信息,包括:文字、數值、符號、影像、音頻、圖片、圖譜、條碼等;記錄是指在上述活動中通過一個或多個數據記載形成的,反映相關活動執(zhí)行過程與結果的憑證。
第二章   基本要求
第四條 記錄可以根據用途,分為臺賬、日志、標識、流程、報告等不同類型。從事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,應當根據活動的需求,采用一種或多種記錄類型,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記錄載體可采用紙質、電子或混合等一種或多種形式。
第五條 采用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生成記錄或數據的,應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與技術手段,確保生成的信息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第六條 電子記錄至少應當實現(xiàn)原有紙質記錄的同等功能,滿足活動管理要求。
對于電子記錄和紙質記錄并存的情況,應當在相應的操作規(guī)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(guī)定作為基準的形式。
第七條 應當根據記錄的用途、類型與形式,制定記錄管理規(guī)程,明確記錄管理責任,規(guī)范記錄的控制方法。
第八條 數據的采集、處理、存儲、生成、檢索、報告等活動,應當滿足相應數據類型的記錄填寫或數據錄入的要求,保證數據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第九條 根據數據的來源與用途,可將數據分為基礎信息數據、行為活動數據、計量器具數據、電子數據及其它類型數據,不同類型的數據應當采用適當的管理措施與技術手段。
第十條 從事記錄與數據管理的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培訓,掌握相應的管理要求與操作技能,遵守職業(yè)道德守則。
第十一條 通過合同約定由第三方產生的記錄與數據,應當符合本要求規(guī)定,并明確合同各方的管理責任。
第三章   紙質記錄管理要求
第十二條 記錄文件的設計與創(chuàng)建應當滿足實際用途,樣式應當便于識別、記載、收集、保存、追溯與使用,內容應當全面、完整、準確反映所對應的活動。
第十三條 應當規(guī)定記錄文件的審核與批準職責,明確記錄文件版本生效的管理要求,防止無效版本的使用。
第十四條 記錄文件的印制與發(fā)放應當根據記錄的不同用途與類型,采用與記錄重要性相當的受控方法,防止對記錄進行替換或篡改。
第十五條 應當明確記錄的記載職責,不得由他人隨意代替,并采用可長期保存、不易去除的工具或方法。
原始數據應當直接記載于規(guī)定的記錄上,不得通過非受控的載體進行暫寫或轉錄。
第十六條 記錄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,并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。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。
第十七條 記錄的收集時間、歸檔方式、存放地點、保存期限與管理人員應當有明確規(guī)定,并采取適當的保存或備份措施。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相關規(guī)定要求。
第十八條 記錄的使用與復制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記錄的丟失、損壞或篡改。復制記錄時,應當規(guī)定記錄復制的批準、分發(fā)、控制方法,明確區(qū)分記錄原件與復印件。
第十九條 應當確定適當的記錄銷毀方式,并建立相應的銷毀記錄。
第四章   電子記錄管理要求
第二十條 采用電子記錄的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應當滿足以下設施與配置:
(一)安裝在適當的位置,以防止外來因素干擾;
(二)支持系統(tǒng)正常運行的服務器或主機;
(三)穩(wěn)定、安全的網絡環(huán)境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臺;
(四)實現(xiàn)相關部門之間、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局域網絡環(huán)境;
(五)符合相關法律要求與管理需求的應用軟件與相關數據庫;
(六)能夠實現(xiàn)記錄操作的終端設備及附屬裝置;
(七)配套系統(tǒng)的操作手冊、圖紙等技術資料。
第二十一條 采用電子記錄的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功能要求:
(一)保證記錄時間與系統(tǒng)時間的真實性、準確性和一致性;
(二)能夠顯示電子記錄的所有數據,生成的數據可以閱讀并能夠打??;
(三)系統(tǒng)生成的數據應當定期備份,備份與恢復流程必須經過驗證,數據的備份與刪除應有相應記錄;
(四)系統(tǒng)變更、升級或退役,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原系統(tǒng)數據在規(guī)定的保存期限內能夠進行查閱與追溯。
第二十二條 電子記錄應當實現(xiàn)操作權限與用戶登錄管理,至少包括:
(一)建立操作與系統(tǒng)管理的不同權限,業(yè)務流程負責人的用戶權限應當與承擔的職責相匹配,不得賦予其系統(tǒng)(包括操作系統(tǒng)、應用程序、數據庫等)管理員的權限;
(二)具備用戶權限設置與分配功能,能夠對權限修改進行跟蹤與查詢;
(三)確保登錄用戶的唯一性與可追溯性,當采用電子簽名時,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;
(四)應當記錄對系統(tǒng)操作的相關信息,至少包括操作者、操作時間、操作過程、操作原因;數據的產生、修改、刪除、再處理、重新命名、轉移;對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的設置、配置、參數及時間戳的變更或修改。
第二十三條 采用電子記錄的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驗證項目應當根據系統(tǒng)的基礎架構、系統(tǒng)功能與業(yè)務功能,綜合系統(tǒng)成熟程度與復雜程度等多重因素,確定驗證的范圍與程度,確保系統(tǒng)功能符合預定用途。
第五章   數據管理要求
第二十四條 對于活動的基礎信息數據和通過操作、檢查、核對、人工計算等行為產生的行為活動數據,應當在相關操作規(guī)程和管理制度中規(guī)定記載人員、記載時間、記載內容,以及確認與復核方法的要求。
第二十五條 從計量器具讀取數據的,應當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或校準。
第二十六條 經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采集、處理、報告所獲得的電子數據,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與技術手段:
(一)經人工輸入由應用軟件進行處理獲得的電子數據,應當防止軟件功能與設置被隨意更改,并對輸入的數據和系統(tǒng)產生的數據進行審核,原始數據應當按照相關規(guī)定保存;
(二)經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采集與處理后生成的電子數據,其系統(tǒng)應當符合相應的規(guī)范要求,并對元數據進行保存與備份,備份及恢復流程必須經過驗證。
第二十七條 其它類型數據是指以文檔、影像、音頻、圖片、圖譜等形式所載的數據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它類型數據,視為滿足本要求規(guī)定:
(一)能夠有效地表現(xiàn)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;
(二)數據形式發(fā)生轉換的,應當確保轉換后的數據與原始數據一致。
第六章   附   則
第二十八條 本要求下列術語的含義是:
(一)原始數據
指初次或源頭采集的、未經處理的數據。
(二)電子記錄
指一種數字格式的記錄,由文本、圖表、數據、聲音、圖示或其它數字信息構成。其創(chuàng)建、修改、維護、歸檔、讀取、發(fā)放和使用均由計算機(化)系統(tǒng)實現(xiàn)。
(三)電子簽名
指電子記錄中以電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。
(四)元數據
元數據是用來定義和描述數據的數據,通過定義和描述數據,可以支持對其所描述的數據對象的定位、查詢、交換、追蹤、訪問控制、評價和保存等諸多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九條 從事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活動,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、標準和規(guī)范,制定操作規(guī)程和管理制度,明確記錄與數據的管理要求。
第三十條 本要求自2020121日起施行。






來源: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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